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46號聲 請 人 黃嘉銘
莊榮兆上列聲請人等因加重詐欺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聲請提案刑事大法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按最高法院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期間,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
判結果之法律見解,刑事庭先前裁判之見解已產生歧異,或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書狀表明涉及之法律爭議向受理案件之刑事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又該項聲請,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之。另最高法院刑事庭各庭受理前開聲請,認為聲請不合法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以裁定駁回之,無庸命其補正,此觀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第1項、第2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及該條立法理由即明。
本件聲請人黃嘉銘、莊榮兆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即逕向本庭
聲請就本院109年度台抗字第614號加重詐欺等罪聲明異議案件所涉法律爭議,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顯未完備法定程式,其等聲請自非合法,皆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蔡 國 在法官 林 恆 吉法官 林 海 祥法官 江 翠 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