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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154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54號聲 明 人 陳○○上列聲明人因家暴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

9 年6月4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814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陳○○因家暴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林 恆 吉法官 林 海 祥法官 江 翠 萍法官 蔡 國 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