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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155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55號聲 明 人 林志鴻代 理 人 李明洳律師上列聲明人因殺人等罪案件,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撤銷假釋執行殘刑之執行指揮(99年度執更辛字第120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民國100年6月17日99年執更辛字第1201號執行指揮書撤銷。

理 由

一、假釋制度的目的,在使受徒刑執行而悛悔有據,並符合法定要件者,得停止徒刑之執行,促使受刑人積極回歸社會。假釋處分經主管機關作成後,受假釋人因此停止徒刑之執行而出獄,如又予以撤銷,再執行殘刑,非特直接涉及受假釋人之人身自由限制,對其復歸社會後所享有之各種權益,亦生重大影響。是撤銷假釋屬刑事裁判執行之一環,為廣義之司法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院民國93年2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以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對假釋之撤銷如有不服,應俟檢察官指揮執行該假釋撤銷後之殘餘徒刑時,依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之規定,向當初諭知該刑事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不得提起行政訴訟之決議,並未剝奪人民就撤銷假釋處分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救濟之機會,與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尚無牴觸等旨,業經司法院釋字第681 號解釋在案。依該解釋意旨,受假釋人既得對於撤銷假釋後,「檢察官執行殘刑之指揮」依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規定,向諭知該刑事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如法院對於檢察官執行殘刑所依據之「法務部撤銷假釋之決定」未能審查是否合法、正當,司法院釋字第681 號解釋意旨將無法落實,是法院受理此類案件時,自得就「法務部撤銷假釋之決定」及「檢察官執行殘刑之指揮」等處分,審查是否合法、正當,進而為維持、撤銷之裁定。復依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7 月15日施行之監獄行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該法修正施行前,因撤銷假釋已繫屬於法院之聲明異議案件,尚未終結者,於修正施行後,仍由原法院依司法院釋字第681 號解釋意旨,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審理,合先敘明。

二、司法院釋字第796號解釋意旨,業已揭示:刑法第78條第1項本文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不分受假釋人是否受緩刑或6 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以及有無基於特別預防考量,使其再入監執行殘刑之必要之具體情狀,僅因該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即一律撤銷其假釋,致受緩刑或6 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且無特別預防考量必要之個案受假釋人,均再入監執行殘刑,於此範圍內,其所採取之手段,就目的之達成言,尚非必要,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8 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上開規定修正前,相關機關就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6 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者,應依本解釋意旨,個案審酌是否撤銷其假釋等旨。亦即,受假釋人在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如係受緩刑或6 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須依個案具體情狀審酌是否撤銷其假釋,不得祇以其受有期徒刑宣告,逕予撤銷。

三、本件聲明人林志鴻前因殺人等罪案件,經本院以78年度台上字第1652號刑事判決判處無期徒刑確定。聲明人入監執行,嗣於88年8月24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獄,另於98年3月16日再犯妨害風化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上字第 21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法務部乃依刑法第78條第1項規定,以99年6月24日法矯決字第0999024657號撤銷受保護管束人假釋處分書(下稱本件撤銷假釋處分書)撤銷其假釋,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檢察官)以100年6月17日99年執更辛字第1201號執行指揮書(下稱本件執行指揮書)執行殘刑有期徒刑25年,刑期自100年6月16日起算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本件撤銷假釋處分書、本件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林志鴻)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刑法第78條第1 項規定,因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應自司法院釋字第796號解釋公布之日(即109年11月6日)起失其效力。法務部未及依此解釋意旨,就聲明人之個案審酌有無基於特別預防考量,而有必要再入監獄執行殘刑之具體情狀(例如對社會危害程度、再犯可能性及悛悔情形等),僅因聲明人故意再犯罪而受有期徒刑2 月宣告,即撤銷其假釋;檢察官依據本件撤銷假釋處分書,以本件執行指揮書指揮執行殘刑,均難認適法,聲明異議執此指摘檢察官指揮執行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本件執行指揮書予以撤銷,由法務部、檢察官另依司法院釋字第796 號解釋意旨,循正當法律程序,重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 錦 樑

法 官 蔡 彩 貞法 官 吳 淑 惠法 官 邱 忠 義法 官 林 孟 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