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62號聲 明 人 謝諒獲上列聲明人因自訴被告吳蒼泰等瀆職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6 月30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09 年度台抗字第 87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謝諒獲因自訴被告吳蒼泰等瀆職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抗字第959 號駁回其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本院以109 年度台抗字第873 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後,即告確定。聲明人復書具「抗告狀」向本院對於上開確定裁定提起抗告,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林 靜 芬法官 蔡 憲 德法官 段 景 榕法官 沈 揚 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