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67號聲 請 人 許清泉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1000號),聲請更為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聲請人許清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抗告後,復具狀聲請更為裁定,為法所不許,特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段 景 榕法官 鄧 振 球法官 汪 梅 芬法官 吳 進 發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