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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167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67號聲 請 人 許清泉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1000號),聲請更為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聲請人許清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抗告後,復具狀聲請更為裁定,為法所不許,特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段 景 榕法官 鄧 振 球法官 汪 梅 芬法官 吳 進 發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