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85號聲 明 人 蕭永松上列聲明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聲明異議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8月12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176),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蕭永松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定(109 年度聲字第1272號),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抗告後,復具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 信 銘
法 官 何 菁 莪法 官 梁 宏 哲法 官 蔡 廣 昇法 官 林 英 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