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99號聲 明 人 廖元宏上列聲明人因恐嚇取財得利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027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聲明人廖元宏因恐嚇取財得利等罪,不服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聲字第2029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提起抗告,既經本院109 年度台抗字第1027號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告確定。聲明人復書具「刑事意旨理由狀」向本院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許 錦 印
法 官 李 英 勇法 官 何 信 慶法 官 朱 瑞 娟法 官 高 玉 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