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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102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02號聲 明 人 謝隆昌上列聲明人因誣告聲請再審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3 月12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336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謝隆昌因誣告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16 號),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抗告後,復具狀聲明不服(聲請再審),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聲明人如另有聲請再審之法定事由,宜向最後事實審法院為之,併此敍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林 立 華

法官 謝 靜 恒法官 楊 真 明法官 李 麗 珠法官 林 瑞 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誣告聲請再審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