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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109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09號聲 請 人 江忠信上列聲請人因自訴被告周宏勝等瀆職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第三審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1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再審以糾正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為目的,自不得對第三審裁定聲請再審。且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聲請人江忠信因自訴被告周宏勝等瀆職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本院駁回其上訴之判決,聲請抗告,經本院分別為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本院90年度台附字第71號、90年度台聲字第30號)後,聲請人復又具狀對上開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本院104年度台聲字第120號),再具狀對該裁定聲請再審,復經本院以106 年度台聲字第117 號裁定駁回。詎聲請人又具狀對前開最末裁定聲請再審,依上述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李 英 勇法官 朱 瑞 娟法官 高 玉 舜法官 何 信 慶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