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25號聲 請 人 劉邦俊上列聲請人因強盜等罪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
5 月13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9 年度台抗字第636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再審以糾正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為目的,自不得對駁回抗告之裁定聲請再審。且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聲請人劉邦俊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裁定駁回其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該院109 年度聲再字第65號),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本院109 年度台抗字第636 號),竟再具狀對該裁定聲請再審,依上述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至聲請人如認有聲請再審之法定事由,宜向最後事實審法院為之,併此敍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勤 純
法官 王 梅 英法官 莊 松 泉法官 李 麗 珠法官 蔡 新 毅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