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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130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30號聲 明 人 朱世全上列聲明人因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5 月20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9 年度台抗字第

729 號),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疑義之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83 條之聲明疑義,以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主文」發生疑義,始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請求解釋。上開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

二、本院109 年度台抗字第729 號裁定係維持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所為駁回聲明人甲○○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裁定(109 年度侵聲再字第1 號),駁回聲明人之抗告。主文僅記載:「抗告駁回。」其文義甚為明瞭,且非宣示主刑裁判之法院,自非上開「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人向本院聲明疑義,揆諸上開說明,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鄧 振 球法官 吳 進 發法官 汪 梅 芬法官 段 景 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