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35號聲 明 人 洪睿志上列聲明人因強盜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9 月26日裁定(108 年度台抗字第563 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洪睿志因強盜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裁定駁回其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後,復具「聲請暨(陳訴)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至聲明人如認有聲請再審之法定事由,宜循聲請再審之程序,向管轄法院為之,併此敍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勤 純
法官 許 錦 印法官 莊 松 泉法官 謝 靜 恒法官 蔡 新 毅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