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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137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37號聲 明 人 何權恩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5 月6 日確定裁定(109 年度台抗字第5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何權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又對本院裁判聲明不服,請求回復原狀,殊為法所不許,特此裁定。又聲明人係檢附抗告理由書狀,於法定期間內提起前揭抗告,不生遲誤抗告期間而得聲請回復原狀之問題,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鄧 振 球法官 吳 進 發法官 汪 梅 芬法官 段 景 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