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45號聲 明 人 黃勝峰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10月29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9 年度台抗字第1708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黃勝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09 年度聲再字第81號) ,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09 年度台抗字第1708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即告確定。聲明人復具「刑事聲明異議狀」向本院對上開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 毓 洲
法 官 沈 揚 仁法 官 王 敏 慧法 官 蔡 憲 德法 官 林 靜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