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247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47號聲 請 人 黃冠銘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確定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67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向本院聲請再審,依刑事訴訟法第426 條第3 項規定,限於對本院之確定實體判決,以參與該判決之本院法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人黃冠銘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駁回其抗告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409號),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以109年度台抗字第1676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本院所為前揭裁定,既非「實體判決」,其復具「聲請提重審狀」,就該裁定聲請再審,核與上開規定不合,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徐 昌 錦

法 官 林 恆 吉法 官 江 翠 萍法 官 侯 廷 昌法 官 林 海 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