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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204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04號聲 明 人 李湘陽上列抗告人因強盜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異議案件,對本院第三審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199號) ,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李湘陽因強盜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聲字第2159號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09 年度台抗字第1199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即告確定。聲明人復書具「陳情書」、「抗告陳情補充(二)書」、「抗告補充陳情書(三)」向本院對上開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至於聲明人所爭執關於定應執行刑之刑事確定裁定(原審法院93年度聲字第425 號裁定)或該裁定附表所載各罪之刑事確定判決是否有其所指認定事實或違背法令等情形者,則屬得否另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處理之問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 毓 洲

法 官 沈 揚 仁法 官 王 敏 慧法 官 蔡 憲 德法 官 林 靜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