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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206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06號聲 明 人 劉俊宏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452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或抗告。本件聲明人劉俊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 年度聲字第1063號裁定,提起抗告,既經本院以109 年度台抗字第1452號裁定將其抗告駁回。聲明人復提出書狀向本院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茲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 勤 純

法 官 王 梅 英法 官 楊 力 進法 官 吳 秋 宏法 官 莊 松 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