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225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25號聲 請 人 謝諒獲上列聲請人因自訴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提案予本院刑事大法庭裁判,經本院裁定後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11月12日109 年度台聲字第225 號刑事裁定,應對謝諒獲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為公示送達,又公示送達屬於審判者,應經法院之許可,徵諸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第60條第

1 項之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謝諒獲因自訴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5123號),聲請提案予本院刑事大法庭裁判,經本院裁定後依法送達,因遷出國外所在不明而無從送達,,有駐南非代表處函附之退回送達證書、信封、收據及聲請人戶籍基本資料查詢單足稽。依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許可對之為公示送達,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 毓 洲

法 官 林 英 志法 官 林 靜 芬法 官 周 盈 文法 官 蔡 憲 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