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29號聲 明 人 沈珮儀
莊榮兆上列聲明人因受刑人黃嘉銘加重詐欺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606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聲明人沈珮儀、莊榮兆因受刑人黃嘉銘加重詐欺聲明異議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台抗字第 1606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後,復提出書狀主張參與該裁定之汪梅芬法官應迴避而不迴避等語,所為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又聲明人既非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亦非依法得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之人,所為閱卷聲請,無從准許,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 世 雄
法 官 段 景 榕法 官 鄧 振 球法 官 侯 廷 昌法 官 宋 松 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