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50號聲 明 人 洪崇勳上列聲明人因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107年5 月2 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7 年度台抗字第370 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或抗告。本件聲明人洪崇勳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 年度侵聲再字第3 號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提起抗告,既經本院107 年度台抗字第370 號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告確定。聲明人復書具「聲請抗告再審狀」向本院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李 英 勇法官 朱 瑞 娟法官 高 玉 舜法官 何 信 慶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