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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75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75號聲 請 人 蔡月娥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提案刑事大法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最高法院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期間,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刑事庭先前裁判之見解已產生歧異,或具有原則重要性,始得以書狀表明涉及之法律爭議向受理案件之刑事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又該項聲請,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之。最高法院刑事庭各庭受理該項聲請,認聲請不合法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以裁定駁回之,無庸命其補正。觀諸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第1項、第2項前段、第3項規定及該條立法理由說明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蔡月娥未委任律師為辯護人,其逕向本庭聲請就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所涉法律爭議,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顯未完備法定程式,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何 菁 莪法官 林 英 志法官 蔡 廣 昇法官 梁 宏 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