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70號聲 明 人 黃振義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2 月19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08 年度台抗字第128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聲明人黃振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對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6 號刑事確定判決向該院聲請再審,經該院以108 年度聲再更一字第1 號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聲明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8 年度抗字第38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聲明人復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後,茲具狀聲明異議,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李 英 勇法官 何 信 慶法官 朱 瑞 娟法官 高 玉 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