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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8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8號聲 明 人 邱文忠上列聲明人因強盜等罪,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12月5 日第三審判決(108 年度台上字第318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及非當事人均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經查:

㈠本件聲明人邱文忠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論處其強盜致人於死、共

同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共3 罪刑之判決(107 年度上訴字第2001號) ,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3180號判決,以其上訴分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法律上不應准許而予駁回等情,有相關判決在卷可稽。㈡聲明人於本院判決後,復提出「刑事上訴理由狀」,對本院上開判決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

綜上,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林 立 華

法官 謝 靜 恒法官 林 瑞 斌法官 楊 真 明法官 李 麗 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