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94號聲 明 人 葉俊翔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異議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3 月18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9 年度台抗字第411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葉俊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異議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又具「刑事非常上訴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黃 瑞 華法官 洪 兆 隆法官 吳 冠 霆法官 楊 智 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