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91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91號聲 明 人 楊雅賀上列聲明人因誣告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第三審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33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聲明人楊雅賀因誣告聲請再審案件,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14號駁回其再審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既經本院109年度台抗字第330號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告確定。聲明人復具狀以抗告未逾期為由而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李 英 勇法官 何 信 慶法官 朱 瑞 娟法官 高 玉 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