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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上字第 2589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台上字第2589號上 訴 人 詹德正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09 年11月30日第二審判決(108 年度上訴字第

758 號,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844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 條第1 項、第395 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詹德正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經原審法院判處如其附表所示共6 罪刑,並諭知相關沒收及追徵,及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年,褫奪公權4 年,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9 年12月24日具狀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其上訴理由狀,依上開規定,其上訴均非合法,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 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 毓 洲

法 官 沈 揚 仁法 官 林 靜 芬法 官 蔡 憲 德法 官 王 敏 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