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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上字第 2967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台上字第2967號上 訴 人 謝龍文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第二審判決(109 年度上訴字第3502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緝字第1219、1220、1221號,108年度偵字第1455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另想像競合犯共同詐欺取財罪)及偽造有價證券(即如第一審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一編號2至5及7所示)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又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倘上訴書狀已敘述理由,但所敘述者非屬具體理由,則屬不符上訴之法定程式,由第二審法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判決駁回,不生定期命補正之問題,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 條、第362條及第367條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謝龍文因不服第一審關於從一重論處其犯共同詐欺取財1罪刑(即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另想像競合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及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罪)、行使偽造私文書3罪刑(即如附表一編號3至5所示;其中編號3,另想像競合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編號 4,另想像競合犯普通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及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罪;編號 5,另想像競合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及偽造有價證券1罪刑(即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另想像競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及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罪)部分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審以依上訴人之上訴書狀所載,並未依法敘述具體理由,因認其上訴違背法定要件,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規定,駁回其此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已詳敘所憑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

三、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證據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上開以其第二審上訴書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而從程序上予以駁回,究竟有何違背法令之處,僅謂:伊已於法定上訴期間內提出第二審上訴書狀,原審未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先命伊補正,即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規定,判決駁回伊之上訴,顯然違背法令云云。然稽之上訴人所提之第二審上訴狀,已記載:第一審判決未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顯有違誤等理由,既非未敘述上訴理由,依上所述,即不生定期命補正之問題。上訴意旨徒憑己見任意指摘,顯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四、綜上,上訴人關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及偽造有價證券部分之上訴,皆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均應予駁回。又上訴人對於上開重罪部分之上訴,既經從程序上予以駁回,則分別與之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普通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等輕罪部分,係經原審維持第一審之有罪判決,即分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第4款所列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既無從為實體上審判,應併予駁回。

乙、竊盜及侵占(即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除第二審法院係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條項所明定。又上訴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同法第348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狀並未聲明僅就上開甲部分提起上訴,應視為對此乙部分亦提起上訴。

二、惟查:上訴人所犯竊盜罪及侵占罪(即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部分,均經第一審判處罪刑,且分屬刑事訴訟法第 376條第1項第2、3 款之罪,業經原判決從程序上駁回上訴人此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即無同條項但書規定之情形,依前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猶對此部分上訴,自為法所不許,亦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 信 銘

法 官 梁 宏 哲法 官 林 英 志法 官 蔡 廣 昇法 官 何 菁 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