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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上字第 5427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台上字第5427號上 訴 人 王上豪選任辯護人 張永昌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0 年3月17日第二審判決(109年度上訴字第1218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3261、326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關於論處上訴人王上豪犯如第一審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一 (二)及附表二 (二)各編號所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共30罪刑,暨均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部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此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已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並補充說明何以駁回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之理由,復就上訴人否認犯行之供詞及所辯各語認非可採,予以論述及指駁。

三、原判決已說明係依憑上訴人及證人林海崴之供證,佐以卷附證據資料交互參酌,而認定上訴人擔任實際負責人之升豪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升豪公司)或升豪農創科技股分有限公司(下稱升豪農創公司)所指支付予上游廠商之資金來源,皆為所謂交易當日由下游廠商直接支付予上開2 公司後隨即轉出,並無林海崴及上訴人所稱皆由上訴人提出資金給付予上游廠商之情形,顯係刻意安排形式上之金流記錄,難謂屬實際之買賣金流等情。並敘明以上開交易鏈之貨物運送觀之,上游廠商及下游廠商均在北部,僅中間廠商即上訴人之升豪公司、升豪農創公司則在高雄,雖各該上游廠商出貨單上送貨地址係記載升豪公司或升豪農創公司之公司所在地即高雄,然實際上均不會將貨物送至高雄後再送回臺北,且主要及大件貨物均跳過升豪公司、升豪農創公司而直接由上游廠商送往下游廠商;另上訴人之升豪公司或升豪農創公司出貨予包含群永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群永公司)、丞鷹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丞鷹公司)等下游廠商之出貨單亦多由林海崴代為製作,上游廠商的出貨單部分亦由林海崴持升豪公司或升豪農創公司發票章代蓋收貨,甚至上開出貨單或收貨單上之製表人亦非真有其人,其所表彰之送貨地點(如升豪公司或升豪農創公司之營業所在地)亦非真正等節,業經上訴人坦承在卷,核與林海崴證述相符,上訴人雖提出所謂出貨單、收貨單或與上開交易鏈公司之契約書面,據以主張其間交易均屬真實云云,然由上述收貨過程可知,林海崴兼為上訴人之升豪公司或升豪農創公司處理進貨、銷貨,此種猶如「左手賣給右手」之交易,上訴人不僅未實際收貨、進行點交驗收,亦全不問貨物有無瑕疵,林海崴且為進、銷貨予升豪公司之鉅威實業有限公司股東,凡此已明顯違反一般交易常態,是上揭單據或契約,尚無從認定其間存有真正之買賣交易各等旨。復載敘上訴人實際負責之升豪農創公司與附表二 (二) 所載群永、丞鷹公司間之交易,何以確實非屬真實之憑據。所為論斷,俱有卷存事證足憑,並無認定事實未憑證據之情形,亦無證據調查職責未盡、違反無罪推定、適用經驗、論理等證據法則不當或判決理由不備、矛盾之違誤,自屬原審採證、認事之適法職權行使,不容任意指摘為違法。

四、上訴意旨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仍謂:原審不採信上訴人所提出之交易資料表、出貨單、收貨單及銀行轉帳相關資料之真實性,亦不採信林海崴有利上訴人之證詞,又不採信上訴人之辯解,即認上訴人有附表一 (二)及附表二(二) 所載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犯行,要屬違法等語。經核係仍持已為原判決指駁之陳詞再事爭辯,或對於原審法院取捨證據與自由判斷證據證明力之職權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為違法,或就不影響判決之枝節事項,執為指摘,皆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其關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部分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至另想像競合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部分(如附表一、(二)編號1 至7、9至11、13至15、19所示),第一、二審均為有罪之認定,依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項第1款規定,即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前揭填載不實會計憑證重罪部分之上訴,既先予於程序上駁回,則此輕罪部分之上訴亦不合法,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 信 銘

法 官 何 菁 莪法 官 沈 揚 仁法 官 蔡 廣 昇法 官 梁 宏 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