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517號抗 告 人 陳啓榮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22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抗告人陳啓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屬確定,其復具「抗告」狀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許 錦 印
法 官 朱 瑞 娟法 官 劉 興 浪法 官 高 玉 舜法 官 何 信 慶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