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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抗字第 1867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867號抗 告 人 邱詩婷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0 年8月16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20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邱詩婷因犯如其附表(下稱附表)所示偽造有價證券等3 罪確定,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乃依抗告人請求檢察官聲請,權衡抗告人之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於附表所示各罪之原宣告刑總和有期徒刑5年1月範圍內,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等旨。經核並未逾越法律規定之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之情形,尚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有何違誤,僅略稱:附表編號2所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部分,抗告人已就其中有期徒刑 4月部分繳納易科罰金,請求撤銷原裁定,併從輕量刑云云。惟抗告人倘就合於定應執行刑案件中,已有部分宣告刑繳納易科罰金,僅屬所定應執行刑於執行時折抵之問題,仍不得指原裁定有何違誤。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 信 銘

法 官 何 菁 莪法 官 梁 宏 哲法 官 沈 揚 仁法 官 蔡 廣 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