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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抗字第 1884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884號再抗告人 劉震宇

盧文嘉上列再抗告人等因加重詐欺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10月21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0 年度台抗字第1576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劉震宇及盧文嘉因加重詐欺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 年度聲再字第98號駁回其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0 年度台抗字第1576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刑事抗告狀」對本院上開確定裁定提起再抗告,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 毓 洲

法 官 林 英 志法 官 周 盈 文法 官 蔡 憲 德法 官 林 靜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