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010號抗 告 人 楊世麒上列抗告人因殺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駁回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9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楊世麒因檢察官聲請就其所犯殺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經該院於民國105年7月14日以105 年度聲字第518 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就其所犯殺人等數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10月確定。該定應執行刑裁定既已確定,法院自應受其拘束,無從再重新定應執行刑,抗告人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並無理由,而予駁回。經核於法尚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主張原確定裁定所定應執行刑過重,不符比例原則等語。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有何違法或不當。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 英 勇
法 官 黃 瑞 華法 官 楊 智 勝法 官 吳 冠 霆法 官 洪 兆 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