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060號再 抗告 人 陳建忠上列再抗告人因擄人勒贖等罪聲明異議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110 年5 月6 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0 年度台抗字第735 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經查:
㈠本件再抗告人陳建忠因擄人勒贖等罪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 年度聲字第147 號駁回聲明異議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110 年度台抗字第735 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已告確定等情,有相關裁定在卷可稽。
㈡再抗告人復提出「刑事再抗告狀」,對本院上開裁定提起再抗告,自為法所不許。
綜上,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 立 華
法 官 謝 靜 恒法 官 林 瑞 斌法 官 楊 真 明法 官 李 麗 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