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061號再 抗告 人 許春風上列再抗告人因詐欺等罪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842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本件再抗告人許春風因詐欺等罪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再抗告後,復具狀提起再抗告,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作成本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 昌 錦
法 官 林 恆 吉法 官 周 政 達法 官 林 海 祥法 官 侯 廷 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