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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抗字第 1092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092號抗 告 人 張志豪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110 年度聲再字第26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以:聲請再審之客體,應限於實體之確定判決,裁定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抗告人張志豪因聲請定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案件,就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573號駁回其抗告之確定裁定,具狀聲請再審,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而予以駁回。經核於法尚無不合。

二、抗告意旨並未就原裁定以上揭理由駁回其聲請再審有何違法或不當予以指摘,仍就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573號駁回其抗告之實體事項為爭執,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許 錦 印

法 官 何 信 慶法 官 朱 瑞 娟法 官 高 玉 舜法 官 劉 興 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