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154號抗 告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施慶堂受 刑 人 陳彥甫上列抗告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應由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更為裁定。
理 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受刑人陳彥甫因犯如原裁定附表(下稱附表)所示甲案、乙案、丙案等罪,先後判處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乙案1至27所示各罪,前經原審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7年4月,受刑人向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聲請將甲、乙案合併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以甲案之犯罪日在丙案定刑基準日之前,只得與丙案定刑,不得與乙案定刑,否准其聲請,原審審酌前情,因認受刑人對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民國110年4月7 日花檢秀乙110執聲他136字第1109006248號函文所示否准如附表編號甲案、乙案3、5至9、12至27、丙案1、2、3部分執行指揮聲明異議,為有理由,而予撤銷該部分執行指揮,其餘部分(即乙案1、2、4、10、11 )之聲明異議則無理由,予以駁回等情。固非無見。
二、惟查:
㈠、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之聲明異議,以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為不當者,方得為之。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包括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在內。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規定甚明。惟為避免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無法易科罰金,不利於受刑人,102年1月23日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對於確定判決前所犯數罪有該條第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是自該條修正施行日起,關於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作為定執行刑之準則。
㈡、卷查,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甲、乙、丙各案等罪,先後判處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其中甲案所示之有期徒刑8年6月,因其上訴未敘述理由,經本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4182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即花蓮地檢署109年執乙字第1987 號);乙案1至27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2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7年4月,並經本院以108年度台抗字第1617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即同署109年執更乙字第2 號),丙案1至3所示之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 年度聲字第2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日確定(即同署107年執更乙字第506號)。受刑人於110年3月10日具狀聲請就甲、乙案合併定應執行刑,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送聲請狀函請花蓮地檢署參酌是否聲請裁定,嗣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於110年4月7 日以花檢秀乙110執聲他136字第1109006248號函否准受刑人之聲請,受刑人乃認檢察官否准其聲請之執行指揮處分為不當,向法院聲明異議等情,有花蓮地檢署110年度執聲字第136號執行卷宗相關資料及聲明異議狀附卷(見原審卷第11至27頁)。
如果無訛,本件聲明異議之對象,似僅為花蓮地檢署檢察官前揭函文否准受刑人聲請甲、乙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執行指揮,至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甲、乙、丙各案等罪應如何合併定應執行刑,顯非受刑人聲明異議之標的,且丙案所示3 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若受刑人未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為請求,檢察官仍僅能就附表所示甲、乙案之各罪為審酌、聲請。惟原裁定理由竟謂甲、乙、丙各案首先判決確定之日為106年9月18日(即丙案1),除乙案1、2、4、10、11之犯罪行為日在丙案1 所示判決確定日之後外,其餘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犯罪行為日均在丙案1 所示判決確定日之前,即甲案、乙案3、5至9、12至27、丙案2、3(包括丙案1),均可合併定應執行刑(見原裁定第3頁第26行以下至次頁第2行),主文並諭知撤銷該函文如附表編號甲案、乙案3、5至 9、12至27、丙案1、2、3 部分之執行指揮,其他聲明異議駁回,顯有違誤。
㈢、綜上,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撤銷,由原審法院更為適法之裁定。又原裁定認受刑人所犯甲案係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罪刑,為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而認原裁定法院自有管轄權等情(見原裁定第3頁第16至18 行),似與相關卷證資料不相適合(見原審卷第227 頁),則該部分記載有否錯誤,本件依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之規定,究屬何法院管轄,案經發回,宜一併審酌並予說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段 景 榕
法 官 鄧 振 球法 官 楊 力 進法 官 宋 松 璟法 官 汪 梅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