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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抗字第 1194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194號再抗告人 許春風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952 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經查:㈠本件再抗告人許春風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不服臺灣

高等法院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348號),向本院提起抗告;本院110年度台抗字第952號裁定,以其抗告為不合法而予駁回等情,有相關裁定在卷可稽。

㈡聲明人於本院上開裁定後,復具「刑事再抗告狀⑷」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

三、綜上,爰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 立 華

法 官 謝 靜 恒法 官 林 瑞 斌法 官 李 麗 珠法 官 楊 真 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