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198號聲 明 人 徐灝喭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第三審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879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聲明人徐灝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10 年度聲再字第195 號),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抗告駁回後,復具「刑事再抗告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 英 勇
法 官 黃 瑞 華法 官 楊 智 勝法 官 吳 冠 霆法 官 洪 兆 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