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25號抗 告 人 陳仲庭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森林法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78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陳仲庭因犯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等罪,先後經判處如其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就有期徒刑部分,依抗告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是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部分犯罪原定執行刑與他刑合併之刑期以下,既未逾越法律規定之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情形,並無違法或不當,經核與法尚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主張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有違罪責相當及比例原則等情。然查,原裁定已考量各罪犯罪類型、情節、次數,兼衡部分犯罪原定應執行刑之刑度等情,始為裁定。抗告意旨是對法院定應執行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徒憑己見,任意指摘,並無理由,其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 瑞 華
法 官 楊 智 勝法 官 吳 冠 霆法 官 蔡 憲 德法 官 洪 兆 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