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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抗字第 1261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261號抗 告 人 莊榮兆上列抗告人因誣告等罪聲請閱卷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0年3 月10日駁回其聲請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4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略以:本件抗告人莊榮兆非審判中之被告,無從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於審判中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又再審之對象限於確定之判決,抗告人亦不得以欲對於原審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16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為理由,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影本。至抗告人聲請交付原審法院101 年度重上更(五)字第31號確定判決之電子卷證及閱覽該案卷宗部分,並未釋明係基於何項目的之需要,於法不合,乃均予以駁回。

二、原裁定就聲請閱卷及交付電子卷證,以抗告人非審判中之被告、或係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或未釋明其目的而請求付與上開資料等情,予以駁回,已說明其法律依據及審酌之理由,並無不合。抗告意旨就原裁定有何違法、不當,未置一詞,復未具體指摘,是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許 錦 印

法 官 何 信 慶法 官 朱 瑞 娟法 官 劉 興 浪法 官 高 玉 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