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276號再 抗告 人 蔡昌霖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6月17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922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再抗告人蔡昌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0年度台抗字第922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刑事再抗告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 昌 錦
法 官 林 海 祥法 官 江 翠 萍法 官 侯 廷 昌法 官 周 政 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