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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抗字第 2013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2013號再 抗告 人 王于軒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羈押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3 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偵抗字第1279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外,不得再行抗告;且此不因裁定正本上記載得為抗告字樣,而有不同。

二、本件再抗告人王于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第一審法院羈押之裁定,提起抗告,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該抗告法院之裁定,依上開規定,並不在得再抗告之列,自不得對之再行抗告。乃再抗告人猶提起本件再抗告,自非合法;且此不因原裁定正本之末載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等字樣,而受影響。從而本件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 錦 樑

法 官 林 孟 宜法 官 邱 忠 義法 官 錢 建 榮法 官 蔡 彩 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