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2020號再 抗告 人 林義昌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768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林義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提起抗告或再抗告,其復具狀提起再抗告,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作成本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 昌 錦
法 官 林 恆 吉法 官 周 政 達法 官 江 翠 萍法 官 侯 廷 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