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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抗字第 2078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2078號抗 告 人 陳天高上列抗告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3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陳天高因詐欺取財等罪,先後經判處如其附表(即受刑人陳天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下稱附表)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附表編號2 之罪係第二審法院撤銷第一審法院無罪判決改諭知有罪)確定,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而依檢察官聲請,考量抗告人犯罪行為之罪質性、危險性,對於社會秩序所生之影響性,及使抗告人學習到社會對偏差行為之制裁與反動等情狀,就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既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部分犯罪各原定應執行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並未逾法律規定之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情形。尚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謂:抗告人具有原住民身分,智識不高、經濟不佳,所犯各罪均非重罪,請予其更合理之裁定等語。係對原審定應執行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依憑己意而為指摘。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 英 勇

法 官 楊 智 勝法 官 吳 冠 霆法 官 邱 忠 義法 官 洪 兆 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