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2082號抗 告 人 高子硯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86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高子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再抗告,依法不得提起抗告,竟又提起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段 景 榕
法 官 楊 力 進法 官 汪 梅 芬法 官 宋 松 璟法 官 鄧 振 球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