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2084號再 抗告 人 申永平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0 年度台抗字第1862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行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申永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再行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段 景 榕
法 官 鄧 振 球法 官 楊 力 進法 官 宋 松 璟法 官 汪 梅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