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2089號再 抗告 人 曾國榮上列再抗告人因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
0 年10月28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0 年度台抗字第1752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 年度聲再字第261 號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0 年度台抗字第1752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再抗告(理由)狀」對本院上開確定裁定提起再抗告,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 錦 樑
法 官 蔡 彩 貞法 官 林 孟 宜法 官 錢 建 榮法 官 吳 淑 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