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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抗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3號抗 告 人 周○豪上列抗告人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109年度侵聲再字第2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即受判決人周○豪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對於原審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406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其聲請再審意旨略以:

㈠基隆市警察局深澳坑派出所(下稱深澳坑派出所)員警曾調

閱被害人B女於民國98年11月23日返家途中之監視器,藉由監視錄影畫面查知B女當日穿著深色長褲、灰色外套,搭配紅色毛衣及藍色鞋子,頭綁馬尾等特徵,並紀錄登載以通報協尋B女。此為有利於抗告人之新證據,並未經原確定判決審酌。且B女遭抗告人帶走當時所著衣褲之顏色、樣式,與B女指訴遭抗告人猥褻脫去之衣褲顏色、樣式並不相符。足認B女指述不實,自有再予調查之必要,而屬新證據。

㈡抗告人因自殘,全身佈滿100 多處傷口,自無從對A女強制

性交,請求勘驗抗告人身體自殘之證據。且A女體重50公斤有餘,身長甚高。而抗告人瘦弱,左手因自殘嚴重受傷,全身佈滿傷口,顯無可能強制性交A女。

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洪姓女偵查佐,以廟內辦公室物

品擺設之現場照片引導B女而為不當訊問,B女於警詢所為陳述具有重大瑕疵,並不足採為論罪依據。

㈣抗告人於98年12月23日尚為B女慶祝11歲生日,此有B女11

歲生日照片為證,B女於98年12月間,顯並未遭拘禁。爰依法聲請再審云云。

二、原裁定則以:㈠本件抗告人以下列原因聲請再審,前均曾經原審法院認無再

審理由而裁定駁回:⑴關於B女遭抗告人帶走當時與其指述遭抗告人猥褻當時所著衣褲之顏色、樣式不一致(即聲請再審意旨㈠)部分,前經原審法院分別以104 年度侵聲再字第40號、108 年度侵聲再字第36號及109年度侵聲再更一字第2號裁定駁回確定。⑵關於抗告人指稱伊因自殘,全身佈滿多處傷口,且身形瘦弱,無法強制性交A女(即聲請再審意旨㈡)部分,前經原審法院分別以105 年度侵聲再字第29號及109年度侵聲再更一字第2號裁定駁回確定。⑶關於員警使用現場照片誤導B女而為不當訊問(即聲請再審意旨㈢)部分,前經原審法院分別以104年度侵聲再字第40號、105年度侵聲再字第29號、107年度侵聲再字第27號及109年度侵聲再更一字第2 號裁定駁回確定。⑷關於抗告人指稱伊於98年12月23日尚為B女慶祝11歲生日,B女不可能遭伊拘禁(即聲請再審意旨㈣)部分,前經原審法院分別以107 年度侵聲再字第27號、108年度侵聲再字第36號及109年度侵聲再更一字第

2 號裁定駁回確定。抗告人更以上揭同一理由聲請本件再審,違反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嗣已修正為同條前段)規定,為不合法。

㈡又關於抗告人指稱本件深澳坑派出所員警曾調閱B女於98年

11月23日返家途中之監視器,查知B女當日穿著深色長褲、灰色外套,搭配紅色毛衣及藍色鞋子,頭綁馬尾(即聲請再審意旨㈠)部分,該「監視錄影畫面」,雖未經原確定判決作為認定抗告人涉有妨害性自主犯行之證據,惟證人A女已明白證稱當時派出所所長調取社區監視器並未看到B女等語,則該監視器顯與抗告人犯行欠缺關聯性,並非新證據,綜合卷證觀察,客觀上亦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之認定。抗告人此部分聲請,並無理由。因認本件抗告人聲請再審,為一部不合法,一部無理由,且顯無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規定,通知抗告人到場聽取意見之必要,爰逕予駁回等情,已詳敘其依據及理由,經核於法尚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仍執相同於聲請再審意旨之陳詞,就原裁定已審酌及說明之事項,執憑己見,再事爭執,均非可取。又抗告意旨指稱:深澳坑派出所員警曾調閱B女於98年11月23日返家途中之監視器,查知B女當日穿著深色長褲、灰色外套,搭配紅色毛衣及藍色鞋子,頭綁馬尾等特徵,並記載於B女之「失蹤人口資料報表」,係屬新證據云云,此部分並經原審法院認無理由,而以108 年度侵聲再字第36號裁定駁回確定(見該裁定理由三之㈡)。至於上揭「失蹤人口資料報表」記載所憑之「監視錄影畫面」,縱未經原確定判決審酌,然該監視錄影畫面內容,既與上揭「失蹤人口資料報表」記載相同,即用以證明B女遭私行拘禁當時之穿著,此與抗告人是否對B女犯強制猥褻或私行拘禁犯行均無關聯性,經綜合判斷,亦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自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明確性要件。原裁定以A女證稱:(派出所)所長告知經調取「社區」監視器結果,並未看到B女等語,資為論斷B女「返家途中」之監視錄影畫面與抗告人之犯行並無關聯性等旨,其關於此部分之論述固有可議之處,惟與裁定本旨並無影響,仍不能指為違法。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吳 信 銘

法 官 何 菁 莪法 官 梁 宏 哲法 官 蔡 廣 昇法 官 林 英 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