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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抗字第 309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309號抗 告 人 楊政鴻上列抗告人因殺人未遂聲請更為裁定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9 年12月22日以抗告逾期而予駁回之裁定(10

9 年度聲字第286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65條著有明文。而一定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者,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依民法第122 條規定,應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是刑事訴訟關於法定期間之計算,如期間之末日適為休息日,始能以次日代之,非謂期間經過之休息日,均不予算入。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楊政鴻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更為裁定,經原審裁定駁回,該裁定於民國109 年12月10日送達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由其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其5 日之抗告期間,應自送達裁定之翌日即同年12月11日起算,計至同年12月15日(星期二)屆滿。乃抗告人遲至同年12月16日,始向監所長官提起抗告,有該監獄收受收容人訴狀核轉戳章在卷可查,顯已逾期。因以其抗告不合法,而予駁回。尚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略以:109 年12月12日(星期六)為休息日,同年月13日為星期日,不應算入5 日之抗告期間內,其抗告未逾期云云。惟查上開抗告期間之末日並非休息日,不生以次日代之問題,亦不能扣除經過之休息日及星期日。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 英 勇

法 官 黃 瑞 華法 官 洪 兆 隆法 官 吳 冠 霆法 官 楊 智 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