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488號抗 告 人 盧帝伊上列抗告人因妨害性自主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31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抗告人盧帝伊因妨害性自主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罰金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並駁回檢察官之聲請,就有期徒刑合併定應執行刑部分抗告駁回,即屬確定,其復具狀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許 錦 印
法 官 何 信 慶法 官 朱 瑞 娟法 官 劉 興 浪法 官 高 玉 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