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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抗字第 488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488號抗 告 人 盧帝伊上列抗告人因妨害性自主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31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抗告人盧帝伊因妨害性自主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罰金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並駁回檢察官之聲請,就有期徒刑合併定應執行刑部分抗告駁回,即屬確定,其復具狀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許 錦 印

法 官 何 信 慶法 官 朱 瑞 娟法 官 劉 興 浪法 官 高 玉 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03-31